干部選拔任用四項干部監督制度及其原文
作者:市社科聯辦公室 發布時間:2013/4/12 10:31:49 瀏覽量:
正之風,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并負責審核下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 第三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要求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ㄒ唬┰跈C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
。ǘ┰郊壧岚胃刹康;
。ㄈh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不經民主推薦,由組織推薦提名作為考察對象的;
四)市、縣、鄉黨政正職在同一崗位任期不到3年進行調整的;
。ㄎ澹┢渌麘斒孪葓笈氖马。
本條第(四)項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
報告內容包括提拔調整干部的原由,擬提拔調整對象個人情況、任用意向,職數配備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四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ㄒ唬┢聘裉岚胃刹康;
。ǘ┏I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干部數量較大的(具體數量界限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實際確定);
。ㄈ╊I導干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
。ㄋ模╊I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
。ㄎ澹╊I導干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
。┏^任職年齡或者規定任期需要繼續留任的;
。ㄆ撸┢渌枰獔蟾娴氖马。
本條第(三)項所稱領導干部的近親屬,是指與領導干部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
征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條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審核報告事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經答復,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黨委(黨組)會議討論研究有關干部任用時,本級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如實報告征求意見的情況。
第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國有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并在一定范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以下簡稱“一報告兩評議”)。
第三條 “一報告兩評議”一般安排在當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擴大)會上進行,可以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結合進行。下列人員參加民主評議:(一)全委會成員;
。ǘ┍炯壢舜、政府、政協領導班子成員;
。ㄈ┍炯壖o委常委會成員;
。ㄋ模┍炯壢嗣穹ㄔ、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及本級黨委、政府派出機構的主要領導成員;
。ㄎ澹┫乱患夵h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渌枰獏⒓拥娜藛T。
第四條 黨委負責人代表常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專題報告可作為單獨的報告,也可作為常委會工作報告的一個專項內容。報告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x拔任用干部的總體情況;
。ǘ┴瀼貓绦悬h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ㄈ﹦撔逻x人用人措施和辦法,建立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和監督機制的情況;
。ㄋ模┱斡萌松喜徽L的情況(包括上年度評議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ㄎ澹┐嬖诘闹饕獑栴}和改進的措施;
。┢渌枰獔蟾娴那闆r。
第五條 參加評議人員采取無記名方式填寫《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表》和《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表》。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的對象包括近一年內選拔任用的下列人員:
。ㄒ唬┫乱患夵h委、政府正職領導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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