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視制度發展史和巡視制度體系
————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中紀委四次全會上的講話精神
作者:萬紀耀 發布時間:2020/9/11 15:40:00 瀏覽量:
【摘要】黨的巡視制度,經歷建立、演變、中斷、重新建立、發展、形成體系、體系進一步發展。巡視制度體系,包括巡視工作條例,關于市縣黨委建立巡察制度的意見,關于中央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開展巡視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將制定的“建立巡視巡察上下聯動機制的意見”等,及其配套制度。
【關鍵字】巡視 制度 發展 體系
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包括紀律監督、巡視監督、派駐監督、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監察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財會監督、統計監督等等。巡視是黨內監督的亮麗名片和戰略性制度安排,是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重要平臺,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大舉措,是黨之利器、國之利器,是黨內監督、群眾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有效方式,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監督的重要抓手,是破解一黨長期執政條件下黨內監督難題的有效途徑。
2020年1月1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紀委四次全會上講話強調,要一以貫之全面從嚴治黨,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戰脫貧攻堅提供堅強保障。要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統籌推進紀檢監察體制改革,要把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委監委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等結合起來、融為一體。巡視監督是黨委(黨組)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和重要形式。
一、巡視制度的建立、演變和中斷(從建黨到十一屆三中全會)
大革命和土地革命時期,巡視員考查和指導所巡視地方的全部工作,是派出他的黨組織的全權代表。
1922年7月,黨的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得隨時派員到各處召集各種形式的臨時會議,此項會議應以中央特派員為主席。1925年1月,黨的四大通過的《對于職工運動之議決案》提出,中央為明了全國實際情形,得隨時特派巡行員。1925年10月,中共中央擴大執行委員會通過的《組織問題議決案》指出,中央應當增加特派巡行的指導員,指導、監督地方的全部工作。1927年11月,中央臨時政治局擴大會議通過的《最近組織問題的重要任務議決案》提出,各級黨部應當開始建立巡視指導制度。
1928年7月,黨的六大通過的黨章規定:為易于指導各黨部工作起見,中央委員會得按情勢之需要,在數省范圍內成立中央執行局或中央特派員。中央執行局和中央特派員由中央委員會指定之,并只對中央委員會負責。1928年10月,中央發布《巡視條例》。中央、省委、特委(幾縣或省之一部分)、縣委四級黨委都須設專門巡視員,巡視的目的是:使六大的各種決議徹底的傳達到各級黨部和每個同志、并且運用到實際工作中,使上級黨部的一切策略、工作計劃和指導能正確的被下級黨部(直至支部)接受和執行,直接幫助下級黨部確定正確的政治任務、政治路線、組織路線、工作路線、工作方法和日常工作方式,徹底的改造黨的組織。巡視員召集、參加所巡視地方的各種會議和各種工作的決定,幫助或改組巡視區域內各級黨部,考察和解決巡視區域內出現的黨內糾紛,引進積極分子到各級指導機關并指導幫助其工作,指導青年團的工作,考察青年團的狀況,收集巡視區域內的政治、經濟、社會、黨務的各種材料,報告派出他的黨組織等。
1931年1月,六屆四中全會在上海召開。1931年5月,中央通過《中央巡視條例》,規定了中央巡視員的條件、任務、工作方法等,要求各省各地各蘇區參照該條例建立自己的巡視制度。
中央巡視員的基本任務:傳達共產國際和四中全會以后中央一切決議案,保證國際和中央路線百分之百的執行;嚴格地檢查各地黨部的領導成份與領導方式,加強和改造各地黨部;考查各地的政治經濟狀況,研究各地黨的工作環境;考查各地黨部領導下的青年團、工會、反帝同盟、婦女組織、士兵組織、農民組織、互濟會及其他群眾組織的工作;教育和提拔工農干部,檢查各地現有的干部;把下層黨部(特別是支部)的實際狀況,詳細報告中央,使中央能夠隨時真正了解各地黨的工作。
中央巡視員的工作方法:檢查和幫助地方黨部,對省委或地方黨的主要負責同志作個別教育,盡量參加一切工作會議,審查地方黨部的工作方式,審查省委或其他主要領導機關工作,到各中心區域去視察,找負重要責任的同志和其他負次要責任的同志談話,根據中央組織局印發的區委工作檢查大綱與支部工作檢查大綱檢閱地方黨部與支部的工作,特別注意各地中心產業支部的建立,檢查已有產業支部的工作狀況,引進和培養干部、給以適當的工作,檢閱黨團的工作,認真考查各種刊物(特別是工廠小報),盡可能的多寫文章和通訊,供給中央黨報,為著建立各省各地的巡視制度,向各級黨部解釋中央巡視條例,幫助和教育當地的巡視員,幫助當地黨部舉辦巡視員的短期訓練班。
中央巡視員的職權、管理和紀律:中央巡視員是中央對各地黨部考查和指導工作的全權代表,對中央須負絕對的責任;必須做巡視日記,至少兩禮拜向中央報告一次中央接到每次報告之后,應按時回答,并予以新的指示;巡視結束,須向中央作極詳細的書面工作報告,提出具體的工作意見;各地黨部在中央巡視員工作完結之時,對中央巡視員須作一總的批評,用書面寫給中央。
中共中央到延安以后,巡視制度有較大改變,巡視員的權力和工作范圍有較大改變。